1、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7产品征税证明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增值税留抵退税39号公告原文如下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现将留抵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3申请退税前36个。

2、1出口退税企业范围 财税201239号文中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同时还包括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界定出口企业与;相关条款参考后续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2财税201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仍然有效 3财税201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

3、以下是为你查找到的相关答案,请核对使用1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即依据财税2014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具体来说,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如果是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这类;出口退税进项税额次月勾选吗 按照财税2012年39号及总局公告2012年24号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明确区分购进货物用于内销还是外销,分别进行抵扣和退税若购进时不能确定内销或出口的,先计入出口库存账不得进行抵扣,操作时勾选quot用于出口退税quot,后期确认转为内销,应按规定开具quot出口转内销。

4、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没有办法,因为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来定的,超过了90日延期申报可再延长3个月没有申报,那肯定是要进行转内销处理的。

5、生产企业外购非自产货物出口,需要分情况处理1情况一一般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如果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5号所要求的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可以按免抵退进行退税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的,按免税处理2情况二列明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免抵;对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生产类型企业来讲,进料加工的进项税转出金额也就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这部分是要计入到营业成本中去的计算方法如下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口材料金额*征税率退税率=100*60%*17%适用退税率;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根据财税2012年第39号的规定,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的企业,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是按离岸价为依据对于进料加工方式的还应扣除保税料件*退税率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在对出口货物进行统计时,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即对于EXWFCA等成交。

6、不可以,2019 39号公告中列出了具体的计算公式,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两个概念一定不能混淆这样处理的目的是,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进而实现留抵税额真实准确,以免造成多退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第二,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