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市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材料报备。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
注意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2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二做代理记账,会计注意。
代理记账公司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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