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江福即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意义 本案取得胜利结果,关键在于论证被申请人是否在被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日的前三年期间建议 中国商标申请量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必然也存在着大量闲置的商标,这将引发越来越多的如“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出现。

“商标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具体规定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

本文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为切入点,采用体系化的研究方法,对该制度的立法目的理论基础功能效力等进行讨论。

商标撤销则属于后效性补救机制,旨在撤销可能已经注册但实际上存在异议的商标二商标异议和撤销的受理机构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